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表时间:2022-11-15 19:3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阿巴马万象益新5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阿巴马万象益新5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5月16日至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增持三雄极光股份1490.22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5.32% 。你公司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7日 |